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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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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登记

  

  (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登记服务工作。市金融办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和注销,以及股权、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确认意见,并实行备案管理;市工商局负责根据市金融办出具的确认意见,办理内外资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金融办出具的确认意见,办理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穗投资的审批工作。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禁止任何形式的隐名股东、隐名合伙人,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并以本人名义出资。境外投资者出资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投资证明文件。境内投资者应以人民币出资。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实到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累计实到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累计实到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单笔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资金5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单笔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的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注册资本金或新增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

  

  (二)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在5年内迁离广州的,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三)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该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税务部门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已实行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最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鼓励设立各类专业化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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