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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财政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为设立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提供支撑。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我市设立的各类专业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 (三)鼓励整合国有资源,设立国有股权投资基金。 (四)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合作,设立从事区域开发的股权投资基金。 (五)鼓励设立其他投资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六、促进股权投资机构的集聚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动在我市金融商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园区,发挥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类企业入驻。股权投资产业园区应设立相应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服务平台,为落户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设立场外交易市场,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发展,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进场交易。 (四)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搭建股权投资机构与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对接平台,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年或每半年定期公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名录。 (五)支持开展股权投资专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与我市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我市股权投资市场的影响力。 七、推动股权投资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市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制订和落实鼓励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由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 (二)规范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评级机构,推动股权投资行业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应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并应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五)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