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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出现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需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市政府将请求省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与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级政府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5.应急响应结束。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政府要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六、后期处置工作 (一)调查评估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应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善后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灾后重建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七、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队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建设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应急资金 各级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三)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