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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2]199号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郑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接上页]
(五)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掌握应急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八)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修订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九、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工作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及市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具体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险情应急: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险情应急期时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情应急:指地质灾害发生,即进入灾情应急期时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示意简图(略)

  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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