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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进一步理顺矿业开发的利益分配机制。 遵循有利于矿业经济科学发展的原则,合理出让探矿权。完善探矿权价款分成办法,出让财政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矿业权的所得价款,在扣除上交中央财政部分后,地方分成部分由省、市、县、国有地勘单位按一定比例分配,县分成部分要充分照顾矿业权所在地的镇、村利益,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单位研究制订。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因矿产资源开发导致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损毁的补偿机制。 (十七)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实施地质矿产重大工程项目,促进地质矿产经济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和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强化政府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和监察职能,充分发挥地质矿产行业协会、学会等中介组织在技术性、事务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地质矿产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地方地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利于促进矿产经济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将推进地质矿产经济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进地质矿产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九)加快形成矿产勘查开发的多元投入机制。 按照“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积极争取中央地勘基金及国家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专项资金支持,统筹落实省地质勘查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培育矿业资本市场,大力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矿产勘查开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各类资金的有机衔接。加快建立相互联动、多元投资、多方合作、协调有序、快速推进的矿产勘查开发投入机制。完善对重大勘查结果、勘查关键技术等的激励措施。 (二十)提升矿产资源对外合作水平。 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支持省内相关企业、地勘单位到省外、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建立省外、国外矿产资源开发、供应及储备基地。强化面向外国矿产资源的信息资料、投资咨询、便利融资、技术支持和专业培训等各种服务。加强地质矿产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及工作协调,开拓矿产资源对外合作新领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