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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房保[2012]446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建房保〔2012〕446号)


  

  各市、县(市、区)房产局、建设局(房改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2〕20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省辖市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9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附件: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日

  


  附件:

  
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公开住房保障信息,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范围,大力推进以保障政策、房源建设、住房分配为重点的信息公开。全省各市、县要力争到2012年末,形成比较健全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实现住房保障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全覆盖。

  

  (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

  

  1、依照职责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应当由住房保障职能部门依据本部门承担的职责,发布属于住房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信息。

  

  2、履行审批程序。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

  

  3、严格公开时限。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不得故意延迟信息公开的时间。

  

  4、确保完整准确。凡国家和省规定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必须全部公开,不得自行减少信息公开的内容。住房保障部门在同一时间点上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应当与上报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向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充分沟通、提前确认,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三、加快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

  

  (一)公开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信息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类别,公开各地政府或职权部门研究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集中公开现行管理办法,以后管理办法有新调整的,应在完成调整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信息

  

  1、年度建设计划信息。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类别,公开各地、各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具体建设项目信息。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含竣工)套数。时限:在确定年度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确定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公开。

  

  (2)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公开列入年度开工计划的建设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等。时限: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已审批立项的项目清单,以后有新项目立项的,应在项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项目清单。

  

  2、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情况信息。分类别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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