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嘉府办发[2012]38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调查研究工作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内容、重要抓手和制度性安排;调查研究工作还是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大背景下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面向全局,着眼未来,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以调查研究工作作为提高工作针对性、有序性和系统性的重要途径,切实为我区“十二五”期间“三大奋斗目标”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根据实际需要,现就加强政府调查研究(以下简称调研)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研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原则。调研选题要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嘉定经济社会发展长远、全局以及日常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瓶颈问题展开。

  坚持系统性原则。调研成果要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按照项目导向要求,既要有思想性又要有操作性。

  坚持群众路线原则。调研工作要眼睛向下看、脚步向下走,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入群众,亲眼看、亲耳听,走基层、听真话、察实情、体民意,到群众中去虚心听取意见,集中群众智慧,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坚持求真务实原则。调研工作要做到讲真话、道实情,肯定成绩,改进工作,提出问题。不唯书、不唯上、不盲从,按照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要求,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二、调研课题的确定

  每年11月底,各单位结合自身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和部门职责,根据调研工作基本原则,确定2-5个重点调研课题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上报的调研课题需要明确课题名称、调研内容、完成时间、牵头配合部门、课题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等。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领导要求,按照区级重点和部门重点对调研课题进行分类,拟定下一年度全区各部门、各街镇的重点调研课题,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年度调研计划下达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和领导要求,对年度调研计划中未涉及的调研课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下达给有关部门或街镇进行调研,有关部门、街镇应按要求认真完成。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和领导要求,可直接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区各部门、各街镇调研课题中未涉及内容进行专题调研和跟踪调研,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三、调研报告的上报要求

  调研报告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前,应在课题组内,课题组以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中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吸收修改,汇聚民意,统一思想;调研课题涉及区外部门、单位的或专业性较强的,还应听取区外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意见。

  调研报告中涉及举措性建议,能转化为操作性的方案、制度或政策的,应该作为调研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调研报告应按下达计划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上报,简化调研内容或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区政府办公室同意。

  调研报告上报应按正式行文的格式进行,经课题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四、调研课题的督办和反馈

  区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各街镇办公室根据年度下达的调研计划和年中调整的调研计划,统筹督办和上报成果的审核。

  对上报的调研成果,区政府领导批示或要求,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反馈给有关课题主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区政府要求,对上报的调研成果需进一步深化研究或转化具体工作方案、制度、政策的,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按期按质完成。

  五、调研任务的考核和评议

  每年年初,由区政府办公室对上一年度各部门、各街镇调研课题完成情况,按照优秀单位、良好单位、较差单位进行评比,并将评比情况进行通报。

  每年年底,由区政府办公室对年度调研课题选择若干项,进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比,并予以通报表彰。

  六、调研成果的汇编和发布

  每年一季度由区政府办公室对上年全区调研课题成果分门分类进行汇编成册,并在全区有关部门、单位中发行,以最大限度、最大范围,持续性地应用调研课题成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