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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17〕86号
【颁布时间】 2017-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7〕8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牡丹江市是黑龙江省东南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牡丹江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牡丹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3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林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牡丹江市与其他边境口岸联动发展,着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挥好综合交通枢纽作用,提高沿边开发开放水平。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9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林地、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重点提升森林防火和城市防洪能力,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镜泊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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