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办〔2017〕7号
【颁布时间】 2017-09-22
【实施时间】 2017-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单位会同其他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
  
    依法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单位受理。
  
    第八条 各单位信访部门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坚持落实首问负责制,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避免初信、初访转为重复信、重复访。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工作;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重大、疑难来访接访规程》,做好通知、协调、记录、汇报工作,保障重大、疑难来访事项的及时、有效处理。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引导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应当全程记录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方便信访人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集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向有关领导汇报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要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专项督查,并坚持专项督查与常态化督查相结合、信访部门督查与多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督查实效。各单位负责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重点督查政策落实、信访积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信访部门要建立“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的督办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承办部门办理情况,对下列情形予以督办:
  
    (一)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或未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包括转送或交办不及时不准确,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等;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包括未按期出具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信访人诉求或避重就轻等;
  
    (四)未履行送达职责;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六)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以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网络督办适用于未按规定受理、办理或办理不及时不规范的信访事项;电话督办适用于情况紧急需尽快办理、事项简单可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发函督办适用于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仍未按期办结,或交办信访事项处理不到位的,以及重大信访事项确需发函的信访事项;约谈督办适用于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和发函督办仍未按期办结且需要当面沟通的信访事项;实地督办适用于交办、转送后相关单位长期没有结果,办结后群众仍继续信访或评价不满意、办理工作明显存在不落实、不到位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教育部领导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督查督办越级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热点难点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协调指导省级教育部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将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和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