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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0号
【颁布时间】 2017-10-11
【实施时间】 2017-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接上页]

  第四十条  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
  
  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四十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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