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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税总发〔2017〕124号
【颁布时间】 2017-10-30
【实施时间】 2017-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30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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