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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 《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 体育总局 2017年10月23日 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体育标准化活动,从事体育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个人。 第三条 体育标准化工作内容包含制定体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和修订体育标准,宣传贯彻与实施体育标准,监督体育标准的实施结果等。 第四条 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行政、协同治理的原则; (二) 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三) 坚持统筹推进、服务社会的原则; (四) 坚持适合国情、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全国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体育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 组织编制体育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体系纲要; (三) 组织制定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 组织归口管理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 (五) 指导地方体育标准化工作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 (六) 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 (七) 组建、管理和指导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八) 统一管理体育认证工作; (九) 组织参与体育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 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行业标准; (三) 组织宣传贯彻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体育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示范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草拟体育地方标准,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体育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承办其他体育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等相关方代表组成,是从事相关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分析体育标准化的需求,提出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出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二) 按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负责组织体育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三) 组织起草和审查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 (四) 开展体育标准宣传贯彻、解释工作; (五) 参与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六) 对体育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建议意见; (七)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体育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范围与类型 第九条 体育标准包括赛事、产业、装备、等级等内容,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分类,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他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体育技术、管理要求,应当制定体育国家标准。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