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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民发〔2017〕167号
【颁布时间】 2017-10-26
【实施时间】 2017-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不断丰富服务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围绕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等需求,不断丰富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服务项目,因地制宜、积极发挥农疗站、工疗站、日间中心、中途宿舍、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康复会所、阳光家园等不同类型的服务机构作用,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种类型的康复服务。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开展连锁化、品牌化服务。逐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个案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精准康复。鼓励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自身价值作用,积极接触社会、融入社会。
  
    (二)探索建立服务转介机制。加强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资源的整合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衔接顺畅、运转有序的服务转介系统,逐步打通医疗、康复服务循环梗阻。
  
    搭建信息转介平台。以区县为单位,依托辖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区县社会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等资源,建设区县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资源平台,承担所辖区域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汇总、转介、调剂等服务工作,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形成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和家庭之间的服务信息交换平台和资源调配平台。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患者档案管理,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社区康复资源数据共享与交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建立康复转介机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康复评估,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相应地区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资源平台。建立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
  
    建立就业转介机制。对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精神障碍患者就业后,社区康复机构可协助做好有关辅导工作。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设置公益性庇护性工作岗位,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三)支持家庭更好发挥主体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职责和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患者。要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照料患者日常生活,积极引导患者在家开展康复活动和参加社区康复,协助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做好相关康复工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构建社区支持网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以家属照护者、社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专干、社区医务人员、片警等相关人员为主的综合管理小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要引导家庭照护者建立互助小组,协调组织有能力的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创新政策支持体系。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支持建立不同规模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支援中心,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缓解家庭压力。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护理补贴范围,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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