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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17〕57号
【颁布时间】 2017-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接上页]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7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8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9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4.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7.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23.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1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2.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
  
  
  
  
  1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9.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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