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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0号) 第三部分的有关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无论使用何种建设资金,其全部轨道车辆和机电设备的平均国产化率要确保不低于70%。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第六部分的有关规定:要不断提高城轨交通项目设备的国产化比例,对国产化率达不到70%的项目不予审批。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 1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16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第十一条 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5.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注:第1项至第9项此前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了暂时调整,此次暂时调整适用于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第10项至第16项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