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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其他相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成品油价格改革后中央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的精神,完善现行补贴机制,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下称《通知》),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通知》主要精神和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通知》主要精神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1、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等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要张榜公示;2、地方负责落实: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省长负总责,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3、部门各司其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核实、汇总、测算核定行业用油数量,财政部对各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测算补贴金额,及时下达补贴资金。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具体补贴办法另文下达。2、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3、城市出租车司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在运价调整前,中央财政给予临时补贴。 (三)油价补贴机制的确定 当国家确定的汽油出厂价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 (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即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全额负担;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远洋渔业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5070元/吨时负担50%,对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负担100%;对城市出租车司机的临时补贴,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负担40%。 每年4月底前,财政部将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各省,2009年上半年的油价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预拨,各地须在3月底前发放到受益对象。 (五)油价补贴的落实和管理、资金监管 省级政府应成立由省领导为组长,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基础工作,对所提供油价补贴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油价补贴资金,加强油价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其它相关部门要对油价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我省的实施意见 (一)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 2006年,我省成立了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参加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油价补贴工作领导机制,各部门分工负责,继续落实好油价补贴的各项政策措施。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油价补贴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根据行业特点提出具体的补贴依据和补贴办法建议;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油价补贴的具体落实方案,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省财政、监察、审计和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对油价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油价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县要继续实行市、县长负责制,并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油价补贴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汇总、上报工作,并对所提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油价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监察、审计和其它相关部门要对油价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