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烟财企[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3-04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0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实施烟台市2009年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增长方式转变,优化外经贸结构,切实提高外经贸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外经贸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内容
  
  (一)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
  
  1、对引进单体项目当年到位外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增资项目),给予奖励。1亿美元(含)以下的,每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1亿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
  
  2、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和外商资本1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外包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符合上述大项目条件的同时享受大项目引进奖。
  
  3、对产业招商部门引进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实际到位数额的4‰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4、鼓励企业增加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对年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其中对一般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副产品每美元奖励0.01元;对一般贸易其他产品每美元奖励0.005元;对加工贸易每美元奖励0.002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出口企业实施品牌建设。对荣获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荣获“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项目,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产学研相结合开展的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项目,按国家、省当年所批项目拨付资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7、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予补贴40%,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8、对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经贸活动摊位费给予补贴。每个企业一个摊位的给予全额补贴;第二个摊位给予50%补贴。
  
  9、对出口企业参加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创建的“在线广交会”及烟台市网上交易会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50%。
  
  (四)加快“走出去”步伐
  
  10、对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和研发机构,中方出资额50万美元(含)以上,按实际出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到境外开办其他机构的,对照上述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11、对企业“走出去”兴办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项目及外经企业为履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而借贷国内银行专项贷款或封闭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一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摊位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扶持资金,五区内企业市、区两级分别承担60%和40%;县市内企业市、县两级分别承担20%和80%。
  
  二、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企业摊位费在市里统一组织经贸活动时,由市级财政直接补贴,其他各项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与拨付:
  
  1、县市区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和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财政和外经贸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向市联合审批办公室申报,并附送企业申请材料。市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
  
  2、市直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直接向市联合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
  
  3、逾期不申请的作弃权处理。
  
  (二)企业申请资金时,除了填报《引进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1)和《烟台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引进外资项目奖励:验资报告原件、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2、出口企业实施品牌建设奖励:批复文件或授予证书(原件、复印件)。
  
  3、研发和平台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资助:国家、省所批项目资金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资金到位以及资金支出情况等内容。
  
  4、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保险合同(原件)、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5、网络交易费补贴:网络交易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6、企业境外投资补助: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翻译的“中文”件、现汇投资资金汇付凭证(复印件)或实物投资海关验放凭证(复印件)或专利技术和无形资产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批准文件、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材料、费用支付凭证及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