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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外进建筑业企业的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外进建筑业企业的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外注册,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核等企业(以下称“外进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五条 对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实行企业资质备案和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是指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并提交《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审查合格的外进企业发给《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诚信证明原件; (五)企业法人对入呼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在呼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外进企业需在本市设立公司一级管理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负责本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揽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一个外进企业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第九条 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续备案,延续备案应在原备案有效期满前15日申请。有效期满未办理资质延续备案的,需重新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十条 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是指外进企业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有效期为项目实施周期。承接的工程竣工后30日内,承接人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外进企业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备案表》); (二)承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业(或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承接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外进企业在本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和承接任务,须出示《备案通知书》。发包方和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备案通知书》的外进企业。 第十三条 对外进企业提出的资质备案或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申请,市建设委员会在备案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意见。 第十四条 外进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必须办理备案。总包方有权拒绝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建筑分包活动。总包方违规使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须保证与本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通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资质备案管理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