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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旗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自治区、以及全市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的自查结果,向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㈢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所在地原则,由市、旗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储粮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㈣清仓查库信息资料整合 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对自治区领导小组下达的2009年3月末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对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㈠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各旗县区粮食局对3月末的统计报表要认真填报。(特别是商品粮库存)一定要做到真实、准确。清仓查库所有填报的相关统计表的统计帐目数必须和3月末的统计报表数一致,否则要查明原因,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㈡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全市普查,自治区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全市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要切实做好迎接自治区复查和国务院抽查的准备工作。自治区复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盟市普查和旗县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自治区复查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各盟市普查和旗县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行政区域内择优选调和安排。各旗县区参加清仓查库的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准备,随时准备参加普查和复查工作,被选中抽调的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参加或延误工作。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㈠准备阶段 ⒈成立机构 目前,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各旗县区要在2009年2月底前,成立相应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⒉制定并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 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了我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3月5日前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⒊动员培训 2009年3月中旬前,抽调人员参加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活动。2009年3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⒋其他准备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帐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验工具,个别存粮数量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提前配置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 ㈡自查阶段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自查工作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如果准备工作做好,可以提前进行。)至4月8日结束。检查结束后各企业要认真完成情况汇总,包括各类工作底稿的填写、绘图、测量计算、分析说明、工作总结等,各旗县区粮食局要做好本旗县区的汇总工作,并要有分析说明、工作总结等,并将企业的汇总表和旗县区粮食局的汇总表、分析说明、工作总结务于2009年4月8日前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必须有相应领导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