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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具体检查过程中被查企业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帐、保管总帐、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帐表、原始凭证等帐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㈢普查阶段 2009年4月2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做到有库必到,有粮必查,不留死角。普查范围要严格与2009年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企业临河富川饲料、杭后大后套面粉有限公司、五原双福面业公司、五原益达面业有限公司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要和普查工作一并开展。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要汇总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㈣复查阶段 2009年4月底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查,质量承检机构在2009年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各承储企业在省一级复查时,要将接近轮换年限或储存过程中质量发生变化的存粮利用这次机会尤先进行扦样检验。 ㈤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起,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㈥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旗县区粮食局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如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帐实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2009年5月10日前,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为了确保我市这次清仓查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要求各旗县区粮食局在2009年4月8日前必须完成自查任务,相应的自查工作底稿、绘图、测量、计算等资料也要同步完成。5月25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旗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办理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5月底前,并向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 ㈠逐级落实责任 这次逐级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㈡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