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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