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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林业经营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有序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工作任务 (一)在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2009年至2012年,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业经营形式,基本完成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的改革任务。 (二)规范已承包和流转林地林木合同,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放活农牧民对林地林木的经营权、落实农牧民对林地林木的处置权、保障农牧民对林地林木的收益权。 (三)完善林改配套政策体系,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利明确、评估流转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经营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产业壮大、农牧民增收、生态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改革工作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是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以及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 (一)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以及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采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联户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承包经营方式进行改革。 (二)对已经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宜林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妥善解决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 (三)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生态移民迁出区、拟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以及距离国境线30-50公里范围等区域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上述区域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 (一)成立工作机构。 1.市、旗市区、乡镇苏木成立由党委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宣传、人事、发改、财政、林业、农牧业、国土、民政、水利、环保、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市、旗市区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乡镇苏木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办公室要抽调精干人员,配备设备,集中办公。 2.村民嘎查委员会要选举产生本村组嘎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组嘎查集体林改的具体工作。 3.采取从旗市区直部门和乡镇抽调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包乡驻村工作组,制订一套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图等办法,形成市、旗市区、乡镇苏木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稳妥开展林改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宣传培训工作。 1.市、旗市区、乡镇苏木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2.市、旗市区、乡镇苏木、村组嘎查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采取向农牧民朋友致林改公开信、印发林改政策问答资料等方式,宣传学习林改知识。 3.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培训等形式、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培训。市级组织培训到旗市区、乡镇苏木,旗市区级组织培训到乡镇苏木、村组嘎查,使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以及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广大农牧民掌握有关的政策法规、改革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制定工作方案。 1.市、旗市区、乡镇苏木林改领导小组,要在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集体林地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农牧民对改革意愿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改革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村民嘎查委员会,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本村组嘎查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人员,起草、讨论村组嘎查集体林地使用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乡镇苏木政府备案,并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第二阶段:2009年3月至2011年12月。 (一)调查摸底,明晰产权。以乡镇苏木、村组嘎查为单位查清集体商品林和公益林面积、林木数量、有林地面积、宜林地面积、经营形式、经营主体、是否发放林权证、参与林改户(人)数等集体林现状情况,并登记造册,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数据。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和林木现状在村组嘎查公示栏第一榜公示,公示内容要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