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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13H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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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该通行证根据第17条被取消;或
  
  (iii)该通行证持有人不再受雇于在通行证发出当日是其雇主的人;或
  
  (iv)处长根据第21条要求通行证持有人将其通行证交回处长。
  
  第313H章 第17条通行证的取消
  
  处长─
  
  (a)如觉得有以下情况,须取消通行证─
  
  (i)如属根据第13(3)(a)条发出的通行证,该通行证持有人已不再是该通行证就其发出的渡轮船只的船员,或该人已不再在该船只的协议条款上签署受聘;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ii)因与该终点码头的保安有关或相关的任何理由,通行证持有人并非进入限制区域的合适的人;或
  
  (iii)由于通行证持有人的职业或工作性质,并无必要进入限制区域;而(b)可因以下理由取消通行证─
  
  (i)任何规限通行证发出的条件已被违反;
  
  (ii)通行证持有人或其雇主已违反本规例任何条文;或
  
  (iii)在其他情况下,处长信纳该通行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
  
  第313H章 第18条取消通行证的程序
  
  (1)凡处长根据第17条取消通行证,他须知会通行证持有人,如他认为适合,亦须据此知会通行证持有人的雇主(如有的话)。
  
  (2)通行证持有人在收到根据第(1)款作出的通知时,除该通知是与已遗失或损毁的通行证有关外,须立即将其通行证交回以下的人─
  
  (a)处长;
  
  (b)在该通知内就此目的而指明的获授权人员;或
  
  (c)通行证持有人的雇主(如在该通知内就此目的而指明的话),视属何情况而定。
  
  (3)凭借第(1)款所指的通知而获交回通行证的雇主,须立即将该通行证交回处长或该通知所指明的获授权人员。
  
  第313H章 第19条不再需要通行证时雇主采取的行动
  
  通行证持有人的雇主在以下情况下─
  
  (a)通行证持有人的工作性质不再需要他进入他的通行证所指明的任何限制区域;或
  
  (b)通行证持有人因任何理由而不再由他雇用,须采取下列行动,不得延搁─
  
  (i)据此告知处长;
  
  (ii)向通行证持有人取回该通行证;及
  
  (iii)将通行证交回处长。
  
  第313H章 第20条不再受雇时须将通行证交回
  
  通行证持有人如不再受雇于在通行证发出当日是其雇主的人,则须于其不再受雇后即时将其通行证交回该人。
  
  第313H章 第21条通行证在要求下须交回
  
  处长可要求通行证持有人将其通行证交回处长,而通行证持有人须立即遵从此要求。
  
  第313H章 第22条通行证须佩带在外衣上
  
  通行证持有人须于进入、留在或离开限制区域时─
  
  (a)佩带通行证,并将其附于其外衣上的显眼位置;
  
  (b)遵从规限该通行证发出的条件;
  
  (c)遵从任何获授权人员向他发出的所有合理指示;
  
  (d)(如该通行证是共用通行证)须随身携有─
  
  (i)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向他发出的身分证;或
  
  (ii)处长认可的委任证、有效旅行证件或其他身分识别证明。
  
  第313H章 第23条真正乘客的豁免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第12条的条文不适用于以下的任何真正乘客─
  
  (a)该乘客正在通过任何限制区域─
  
  (i)而他曾从渡轮船只下船;或
  
  (ii)而其目的是以渡轮乘客身分登上渡轮船只;或
  
  (iii)而他曾以直升机乘客身分从直升机下机,或其目的是以直升机乘客身分登上直升机;或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b)该乘客正位于限制区域内任何一个保留给过境或转船乘客的范围内,等待继续下一渡轮航程。(2)乘客不得凭借第(1)款获豁免而不受第12条的条文规限,除非─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a)他身为渡轮船只的离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及由渡轮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发出作乘坐渡轮船只之用的有效客票;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aa)他身为直升机的离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及由直升机的拥有人、经营人或机师发出或代上述人士发出作乘坐直升机之用的有效客票;或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b)他身为到境乘客或过境或转船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3)客票须采用处长所认可的格式。
  
  第313H章 第24条遗失通行证
  
  (1)通行证如已遗失,则通行证持有人须以书面将遗失通行证一事及在何等情况下遗失向其雇主(如有的话)报告;如许可证持有人并无雇主或本身是雇主,则须向处长报告,不得延搁。
  
  (2)凡雇主收到遗失通行证及有关情况的报告,他须以书面向处长报告上述遗失及有关情况,不得延搁。
  
  (3)任何人如拾获通行证,须将通行证送交处长、主管任何警署的人员或任何警务人员,不得延搁。
  
  第313H章 第25条补领通行证的发出
  
  凡通行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获发出通行证的人或该人的雇主可向处长提出发出补领通行证的申请;处长如信纳通行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则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可向通行证持有人发出补领通行证,以取代已遗失、损毁或污损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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