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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26条车辆的管制 第IV部 杂项 (1)除经处长允许外,任何人不得驾驶车辆进出终点码头或在终点码头内驾驶车辆。 (2)当车辆在终点码头内,或正在进入或离开终点码头时,其司机须遵从处长所发出的指示,亦须遵从藉处长命令在终点码头内陈示的任何告示或标志。 第313H章 第27条与动物及物品有关的权力 处长可─ (a)借口头或书面命令─ (i)禁止任何动物或物品进入终点码头; (ii)规定任何动物或物品须以他指明的方式在终点码头内移动; (iii)规定从终点码头移走任何动物或物品;(b)在终点码头内移动任何他认为构成障碍、滋扰或烦扰的动物或物品; (c)从终点码头移走无人看顾或任何他认为构成障碍、滋扰或烦扰的动物或物品。 第313H章 第28条船长就登船或装载货物而给予的允许 (1)除经船只的船长允许外,任何人不得登上或将任何车辆或其他货物装上船只。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2)在处长提出警告,谓某艘渡轮船只已全量载满乘客、车辆或其他货物后,任何人不得搭乘该船只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带上该船只。 (3)在处长提出警告,谓某艘并非渡轮船只的船只已全量载满乘客、车辆或其他货物后,任何人不得在终点码头内搭乘该船只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带上该船只。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29条终点码头内的商业活动及广告宣传 除经处长书面允许外,任何人不得在终点码头内─ (a)出售或分发任何东西,或将任何东西要约出售,或要约提供任何服务; (b)陈示任何告示或广告。 第313H章 第30条神智不清的人 处长如认为某人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其程度足以令他颇有可能对终点码头的其他使用者构成危险或带来烦扰,则可禁止该人进入终点码头。 第313H章 第31条允许留在渡轮船只上 除《入境条例》(第115章)第3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经处长允许,否则不得留在终点码头内的渡轮船只上。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80号第103(1)条) 第313H章 第32条一般禁止条文 (1)任何人当身处终点码头内或在终点码头内的船只上时,不得─ (1995年第290号法律公告) (a)抛掷、弃置、遗下或丢掉扔弃物、纸张或废物,但将扔弃物、纸张或废物抛掷、弃置、遗下或丢掉于为上述目的而提供的桶或容器除外; (b)抛掷、弃置、遗下或丢掉任何足以令人身受伤或财产受损的东西; (c)从终点码头或船只上抛掷任何救生圈或装备,但在紧急情况时除外; (d)打开或移走或攀越在终点码头内竖立的任何墙壁、栅栏、栏杆、障碍物、闸门或柱子; (e)行乞; (f)钓鱼。(2)除经处长根据第4(5)条宣布为容许吸烟的范围外,任何人不得在终点码头乘客公用的任何空调区内吸烟。 (1995年第290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33条停泊费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终点码头内停泊的每艘船只,均须由其拥有人或船长缴付订明的停泊费。 (2)下列船只可获豁免、不用缴付停泊费─ (a)往来于终点码头、或往来于并靠终点码头停泊的船只而运送货物的装货趸船或中式帆船; (b)向终点码头内的船只供应淡水的淡水趸船、驳船或其他船只; (c)向终点码头内的船只或贮藏柜供应燃料的燃料趸船或驳船; (d)将乘客送往或送离终点码头内的渡轮船只的船只; (e)处长豁免的其他船只或其他类别的船只。(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每次停泊均须独立缴付停泊费。 (4)凡某船只因遵从根据第6(2)(b)或(c)条发出的指示而离开终点码头内的泊位,则不得在该船只再行停泊时征收任何费用。 (5)除经处长书面允许外,任何船只不得留在终点码头内的泊位超过24小时。 (6)就本条而言,当船只驶至并靠终点码头的任何部分或以任何方式稳固于终点码头的任何部分,即属在终点码头内停泊。 第313H章 第34条上船费 渡轮船只的拥有人须就在终点码头内登上其渡轮船只的每名乘客,缴付订明的乘客上船费。 第313H章 第35条罪行及罚则 (1)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第4(2)或5条被违反,则船只的船长即属犯罪。 (2)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根据第4(4)条陈示的告示或标志被违反,则有关的人、船只的船长或车辆的司机(视属何情况而定)即属犯罪。 (3)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遵从根据第6条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即属犯罪。 (4)渡轮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遵从根据第7条向其送达的通知,或没有根据第8条交出报表,即属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