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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84C章 领港令

[接上页]

  3.
  
  (由1998年第283号法律公告废除)
  
  4.
  
  青衣岛─
  
  石油码头─
  
  (美孚)
  
  (埃索)
  
  (加德士)
  
  (华润公司主要泊位)
  
  (蚬壳主要泊位)
  
  )))))
  
  在每个码头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4次和驶离泊位3次。
  
  (华润公司东面内泊
  
  位及西面内泊位)
  
  (蚬壳石油气内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2次。
  
  香港联合船坞海堤码头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欧亚海堤
  
  友联海堤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1次。
  
  浮式船坞─
  
  (黄埔)
  
  (友联1号)
  
  ))
  
  在该等浮式船坞的其中一个或多个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入坞和出坞各2次。
  
  5.
  
  阴澳
  
  浮式船坞─
  
  (联合)
  
  (友联3号)
  
  (友联5号)
  
  )))
  
  在该等浮式船坞的其中一个或多个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入坞和出坞各2次。
  
  6.
  
  乐安排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7.
  
  踏石角─
  
  电力厂码头
  
  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5次,而在该5次停泊中最少2次为由青洲直接返航的右舷停泊。
  
  中国水泥公司码头
  
  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3次。
  
  8.
  
  南丫岛─
  
  波萝咀─
  
  电力厂码头
  
  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3次。
  
  索罟湾─
  
  水泥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9.
  
  香港岛─
  
  坚尼地城─
  
  中国招商局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10.
  
  大埔─
  
  煤气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2.申请人必须曾在以下列表2第2栏指明的拖船(该拖船为正在看顾船舶并正在提供拖曳停泊泊位、驶离泊位、入坞或出坞服务的拖船)上担任观察员最少达该列表第3栏指明的次数。
  
  列表2
  
  项
  
  拖船的类型
  
  次数
  
  1.
  
  引擎动力为4000马力或以上的转动导管-推进
  
  器/Z-推进器类型。
  
  5
  
  2.
  
  引擎动力为2000马力或以上的转动导管-推进
  
  器/Z-推进器类型。
  
  20
  
  3.
  
  引擎动力少于1000马力的传统单螺旋桨类型。
  
  5
  
  3.申请人必须曾在以下列表3第2栏指明的货运码头或泊位担任观察员最少达该列表第3栏指明的次数。
  
  列表3
  
  项
  
  货运码头/泊位
  
  次数
  
  1.
  
  九龙尖沙咀─
  
  海运码头─
  
  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于潮涨和潮退时在该两个泊位停泊各1次。
  
  2.
  
  葵涌─
  
  货柜码头─
  
  1号泊位
  
  2号泊位
  
  3号泊位
  
  4号泊位
  
  8号泊位
  
  9号泊位
  
  )))))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在每个泊位停泊1次。
  
  5号泊位
  
  6号泊位
  
  7号泊位
  
  10号泊位
  
  11号泊位
  
  12号泊位
  
  13号泊位
  
  14号泊位
  
  ))))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于潮涨和潮退时在每个泊位停泊1次。
  
  3.
  
  青衣岛─
  
  香港联合船坞海堤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2次。4.申请人必须曾在带缆艇(即正在看顾系牢于系泊设备的船舶的带缆艇)上担任观察员最少5次。
  
  5.申请人必须曾被派驻海事处最少2星期。
  
  (1992年第29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83号法律公告)
  
  第84C章 附表2领港级别
  
  [第5条]
  
  级别
  
  领港服务
  
  IID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150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150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IC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165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165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IB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220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220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IA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260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260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
  
  于任何时间为任何长度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1996年第118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请参阅载于《1996年领港(修订)令》(1996年第118号法律公告)第4条内的过渡性条文,该条条文转录如下─
  
  “4.过渡性条文
  
  紧接于1996年4月9日之前属有效的主体命令附表2及3,须在该日期前一如其属如此有效般适用于符合资格从事该附表2中指明的IIA、IIB或IIC级领港的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犹如本命令第3条从未制定一样。”。2.紧接于1996年4月9日之前属有效的附表2,现转录如下─
  
  “附表2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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