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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发电[2009]24号
【颁布时间】 2009-06-12
【实施时间】 2009-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1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又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把《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努力推动《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列为相关领导干部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食品行业管理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为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实施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司法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既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又要注重《食品安全法》及其国家配套法规实施过程中和监管体制改革调整过渡期间有关监管职能的宣传报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常识,知晓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民事赔偿内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作业场所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陈列宣传板报等方法,在企业内部开展宣传活动。要根据省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通过市县联动、部门联动的方式,掀起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热潮,形成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浓厚氛围。
  
  三、抓紧清理、完善有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需要,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条款。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各相关部门,对现行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规章、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规章和文件,以及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条款。
  
  卫生部门要按照构建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抓紧做好整合现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研究我市地产名牌食品、优势食品的产品标准,做好“地标升国标”的有关基础性工作。
  
  四、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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