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专利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下列事项及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范围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往许可和转让的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以及专利有效性维持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取得成本、获利能力、许可费、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等。 第二十四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专利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技术产品寿命及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资产收益期限。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专利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时,应当考虑交易资产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购买方现有条件,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剩余法定保护年限及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转让或者使用情况,实施专利资产是否涉及其他专利资产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对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