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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专利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取得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专利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法律状态、专利申请号及专利权利要求等; (二)描述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和实施状况; (三)说明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说明专利的实施经营条件; (五)说明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说明专利权许可、转让、诉讼、无效请求及质押情况; (七)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