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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9]17号
【颁布时间】 2009-05-31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鼓励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期限和条件)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具备下列条件的老旧汽车淘汰更新,适用本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上牌,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淘汰(包括报废或转出本市,下同)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且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本市公交汽电车辆的淘汰更新,按照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补贴标准)
  
  对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按照汽车类型和注册时间确定补贴标准。汽车类型分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车、轻型货车及微型客货车。汽车注册时间分1998年及以前、1999年至2000年、2001年至2002年。
  
  第五条 (受理部门和职责)
  
  市商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在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和有关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设立“办理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的联合受理点。
  
  市商务委负责审核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认定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老旧汽车,以及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老旧汽车报废或者转出本市的信息,以及新车牌照登记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排除党政机关、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
  
  第六条 (申请程序)
  
  需要申请办理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本市环保部门网站(www.sepb.gov.cn,下同)或者联合受理点,查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信息,并凭机动车行驶证到联合受理点领取《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二)老旧汽车报废的,由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有资质的老旧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开具的《上海市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老旧汽车注销报废手续。
  
  (三)老旧汽车转出本市的,由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老旧汽车转出手续。
  
  (四)老旧汽车报废或者转出本市后,原车辆所有人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同时向汽车经销商索取该车《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材料)
  
  老旧汽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到联合受理点办理车辆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
  
  (二)《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三)《上海市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本市二手车交易发票(出入库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四)《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
  
  (五)本市新车销售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六)老旧汽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七)开户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八)单位的老旧汽车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九)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资金计划和审核拨付)
  
  市商务委于2009年6月前、2009年11月前,分别提出2009年度、2010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将其纳入各年度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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