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我省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严格要求食品检验检疫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检验检疫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合法、有效;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食品安全法》学习工作的指导。 二、抓紧清理、完善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统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对国家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厅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要及时拟订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草案报省政府审定,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三、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