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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业经第十二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一日 关于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汕头潮南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入园投资兴业,对依法依规入驻创业园的台资或汕台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台商”),在落实国家、广东省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特制订实施如下优惠政策。一、财税支持 1、市、区级财政设立扶持汕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2009-2011年市级及潮南区财政每年各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创业园开展农林牧业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引进试验推广,以及对驻园台商增资扩产、技改创新项目的贷款进行贴息(其中2009年度专项资金可用于对创业园的规划编制、启动仪式、推介招商等前期工作的补助)。 2、对创业园项目立项和财政扶持给予倾斜,逐步形成支持创业园建设的合力。市发改、财政、规划、农业、建设、交通、科技、国土、经贸、外经贸等部门将创业园建设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重点投资计划,对园区的重点项目建设予以倾斜和支持。潮南区成立创业园管委会,加强对入园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并安排专人协助办理项目批办手续和证照。对台商购买农业机械、发展农村沼气工程等,按政策规定的品种、标准和申报程序,给予财政补贴。 3、凡进入创业园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实际入库数,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4、台商投资兴办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进驻创业园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优惠税收政策。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牧渔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允许入园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依照大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7、入园企业的建设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土地优惠 8、创业园用地规模和布局,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列入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和落实。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台商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台商投资涉及永久性建筑物,如工厂、现代农业物流业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依法优先给予办理。 9、台商租用耕地发展农业种养业,租期可在10-15年以上,经耕地出租、承租双方协商,适当给予租金优惠,或由耕地所在的村居与台商合作开发。农业用地租赁合同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10、台商用于生产服务建设的管理用房及其他临时建设用地,向规划及国土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免予收费。 三、金融服务 11、台商在创业园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可以按《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优先给予贷款。协助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创业园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12、商业银行允许台商以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予以贷款,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长的实际,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13、保险部门优先选择进园企业开展政策性、公益性、互助性农业保险试点,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 四、出入境便利 14、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与渔业、外贸等部门对台商进口与其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原料、机械、设备、种子、种苗、种畜和产品,以及进入大陆展览展示的农业物资和农产品,按有关规定简化进口审批手续,优先给予检验通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