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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综合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增加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出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四)强化国有资本预决算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出资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独立董事;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法规处(内部审计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负责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审计管理;负责机关专项资金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对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四)业绩考核处。 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出资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 (五)统计评价处。 综合研究出资企业的运行状况;负责出资企业数据信息统计 报告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出资企业重要财务状况;组织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六)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