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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3-01
【实施时间】 2009-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4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接上页]

  (七)企业改革综合指导处。
  
  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八)省直企业改革指导处。
  
  负责指导省直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审核和实施出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重组等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九)国有资本预算处。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预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出资企业开展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组织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及管理,并负责对资本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国有资本运营处。
  
  负责出资企业资本运营的谋划、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公司的培育、指导、组织和协调。
  
  (十一)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独立董事和国资委派出董事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党建群工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群工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出资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出资企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出资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出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培训工作(包括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专业培训);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六)信访处。
  
  受理、办理、转办、移送本系统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省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承担本系统的维护稳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出资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94名。其中: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5名(含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监察专员)1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秘书长、专职机关党委副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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