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09]15号
【颁布时间】 2009-02-28
【实施时间】 2009-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4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周口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挂牌督办。对近年来尚未破获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组织强有力的侦破专班,限期侦破。对2007年以来挂牌督办尚未破获的案件,要逐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督导,于今年10月底前全部查破。
  
  4、网上追逃。对在逃的“三电”案件犯罪嫌疑人员要全部上网,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发挥整体优势,全力追缉抓捕。
  
  5、区域会战。市联席会议责成鹿邑、沈邱、商水、扶沟等县联席会议牵头,分别于5月、9月在鹿邑和安徽、沈邱和安徽、扶沟和许昌、商水和驻马店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短平快的区域联合会战,重点解决省、市交界地区流窜作案、收购被盗“三电”设施等突出问题。其他地区也要组织有关市县开展区域联合会战,并建立完善地区间侦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串并案件,严厉打击流窜作案。
  
  6、及时严惩。对破获的重大案件,要主动商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快审,严惩此类违法犯罪分子。
  
  (二)重拳治乱,严打销赃。
  
  1、重点整治。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确定一批重点地区,制定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扭转一些地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以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泛滥的局面。
  
  2、集中清查。各地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小熔炉、小冶炼厂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站点,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予以查处。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收购“三电”设施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4月下旬和8月下旬分别组织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集中清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
  
  3、加强监管。各地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处罚抄告等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引导行业自律。对有进口废旧金属许可证的收购企业、站点,要纳入视线加强监管。
  
  (三)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1、调研摸排。深入研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特点,摸排掌握并严密管控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危人群,建立台账,切实提高打击、防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企地共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三电”企业事业单位的沟通协商,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企地共建,有关“三电”企业要拿出专项资金,在重点“三电”设施所在地以承包责任制等形式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立巡护机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省“三电”办确定的一个重点县商水县;市“三电”办确定 的三个重点县鹿邑县、郸城县、淮阳县作为企地共建试点,挂牌督办。
  
  3、严防死守。全国“两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前夕,各地要全面组织开展“三电”设施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三电”设施安全隐患。全国“两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相关部门、单位调整部署,增加力量,切实加强对重点线路(台站)的巡护值守,死看死守,确保重要“三电”设施安全。
  
  4、联动联防。将“三电”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各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警种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重要“三电”设施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出租房、闲置房及外来流动人口的监管,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流窜犯罪。组织开展军警民联合护线活动。
  
  5、加强内保。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加大对“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三电”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对“三电”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防范投入,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自身治安防范能力。
  
  (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1、深入发动。各地要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各部门和“三电”企业的优势,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介,采取发布通告、公益广告、群发手机短信、拍摄放映影视短片、张贴挂图、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