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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09]15号
【颁布时间】 2009-02-28
【实施时间】 2009-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4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周口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集中宣传。结合典型案例,充分利用“5·17世界电信和信息安全日”等时机,集中宣传“三电”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成果,营造声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3、专题宣传。在专项斗争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地域、宣传对象制作专题节目,在新闻媒体的显著位置、重要时段、重点栏目及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切实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宣传工作入村、入校、入社区、入单位、入家庭、入网吧、入收购站点,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积极协调建设、市政、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相关单位和吊车、挖掘机等机械操作人员的宣传培训,提高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意识,努力预防、减少外力施工对“三电”设施的损坏事故。
  
  4、奖励举报。各地会同“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完善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信箱、手机短信平台,奖励举报线索和有功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五)督导考核,兑现奖惩。
  
  1、强化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三电”行业系统要有重点、有步骤对本地、本系统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通报排名。各级“三电”办对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及挂牌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要逐月排名通报,表先促后。
  
  3、兑现奖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三电”行业系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进行责任查究。
  
  (六)建章立制,确保长效。
  
  1、总结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2007年以来专项斗争经验,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综合治理、部门协作、警企联动、通报调度、督导考核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巩固专项斗争成果。
  
  2、推进法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从保障国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把专项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和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水平。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实施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建立主责明确、配合到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负责“三电”专项斗争牵头组织协调工作,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指导监督“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综治部门要将“三电”专项斗争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发展改革、电力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电力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电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对所监管企业防范违法犯罪不力特别是存在内外勾结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情况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指导、督促电力、电信企业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广播影视部门、军队通信系统要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三电”专项斗争,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三电”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开展线路、设施巡护工作,加大巡护密度、力度,充分利用本行业、本系统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各电力、电信、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推进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治安防范漏洞,为“三电”专项斗争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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