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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7-05-31
【实施时间】 1997-09-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64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医疗机构,是指个人开办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在医药商品附设的坐堂行医点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个体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个体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设置各类个体医疗机构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应有与其诊疗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用房,医药商店坐堂行医点应有与其诊疗活动相适应的空间,医院、疗养院应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标准;
  
  (二)医院、疗养院应设置10张以上的病床,从业人员应按每张病床1至1.3人的比例配备,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80%,主要业务负责人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和卫生行政管理知识;
  
  (三)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医疗设备;
  
  (四)选址符合市人民政府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五)在城市开设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药商店坐堂行医点行医的,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具有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开设诊所、卫生所(室)行医的,须具有医师以上职称,并具有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经验;在村开设诊所行医的,须有医士以上职称或乡村医生证书;
  
  (七)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外地医学专家和名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后,申办个体医疗机构可不受常住户口的限制;
  
  (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在中医(含针灸、推拿、正骨、按摩等)和藏蒙医方面确有专长但不具备第六条第(五)、(六)项规定的职称的,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认定,可申请开办诊所。
  
  第八条 申请开办个体医疗机构,须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和其他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开办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职称证书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离退休医师须持有原单位不返聘的证明;
  
  (五)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资料。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开办或参加个体医疗机构:
  
  (一)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村办卫生所(室)的乡村医生;
  
  (三)患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严重慢性疾病的;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条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国”和“省”、“市”、“区”、“乡(镇)”的行政区划名称直接命名,不得使用“中心”、“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等名称。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个体医疗机构需变更负责人、机构名称、执业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个体医疗机构歇业,应在歇业前1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由原审批部门校验一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个体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药商店坐堂行医点的设置申请;
  
  (二)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
  
  (三)对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
  
  (四)对个体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事前进行审查,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五)受理群众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投诉;
  
  (六)对个体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严禁游医药贩行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
  
  第十八条 个体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医疗技术常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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