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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13
【法规编号】 65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1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

[接上页]

  豁免
  
  四、逾期申请(每逾期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的附加费)
  
  (一)重型汽车及工业机器车
  
  $ 500.00
  
  (二)轻型汽车
  
  $ 500.00
  
  (三)重型及轻型摩托车
  
  $ 300.00
  
  (四)挂车及半挂车
  
  $ 500.00
  
  五、到场作实地检验的附加费(每一机动车辆)
  
  $ 50.00
  
  第十六条 ——专门监定及检查
  
  一、机动车辆专门监定
  
  $ 300.00
  
  二、检查车辆的整体状况(应车主要求)
  
  $ 500.00
  
  三、到场作实地检验的附加费(每一机动车辆)
  
  $ 50.00
  
  第四节 ——移走及存放车辆
  
  第十七条 ——移走车辆
  
  一、脚踏车
  
  $ 50.00
  
  二、轻型及重型摩托车
  
  $ 120.00
  
  三、轻型汽车
  
  $ 300.00
  
  四、载货、载客、客货两用或特殊重型车
  
  $ 450.00
  
  五、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营或运载货物的挂车、半挂车
  
  $ 450.00
  
  第十八条 ——存放车辆(每日)
  
  一、脚踏车
  
  $ 10.00
  
  二、轻型及重型摩托车
  
  $ 20.00
  
  三、轻型汽车
  
  $ 50.00
  
  四、载货、载客、客货两用或特殊重型车
  
  $ 100.00
  
  五、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营或运载货物的挂车、半挂车
  
  $ 100.00
  
  第五节 ——其他
  
  第十九条 ——登记摺
  
  一、发出
  
  豁免
  
  二、补发、因更改资料或附注而更换行车登记摺
  
  $ 200.00
  
  第二十条 ——所有权转移
  
  一、轻型及重型摩托车
  
  $ 200.00
  
  二、工业机器车或半挂车
  
  $ 2,000.00
  
  第四章 ——其他费用及价金
  
  第二十一条 ——暂时移走交通标志
  
  一、发出准照
  
  $ 200.00
  
  二、每一单位,每月或不足一个月
  
  $ 15.00
  
  三、延期(按上款收取延期费用)
  
  四、另须缴交保证金澳门币300.00元(每一单位)
  
  第二十二条 ——声明书及其他
  
  一、补发或更换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贴纸
  
  $ 50.00
  
  二、补发其他没有规定特别费用的准照
  
  $ 50.00
  
  三、各类声明书及附注
  
  $ 120.00
  
  四、牌照现况说明(查车纸)
  
  $ 20.00
  
  五、加快费用
  
  $ 200.00
  
  第二十三条 ——证明书及其他相同性质的文件
  
  一、各类证明书及其他相同性质的声明书
  
  $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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