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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为会员单位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沟通会员单位与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旅游教育与旅游业需求的紧密结合。 第八条 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师资培训、教材编写、专题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 根据旅游业发展和行业、会员的需求,举办各类专项培训、专业论坛及展示活动。 第十条 配合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旅游理论研究,开展旅游科研立项、成果评定和推广,推动旅游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配合旅游行政部门,开拓旅游人才市场,促进旅游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旅游人才市场配置的效率。 第十二条 开展旅游业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三条 开展旅游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 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开发建设本会网页,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加入本会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旅游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旅游教育、培训等机构。 第十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推荐意见,决定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 (六)讨论通过本会管理办法;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四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六、七项的职权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旅游协会并国家旅游局审定。 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国家旅游局推荐,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