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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旅游协会
【发文字号】 旅协发[2008]09号
【颁布时间】 2008-07-07
【实施时间】 2008-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6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旅游协会关于成立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及发展会员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为会员单位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沟通会员单位与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旅游教育与旅游业需求的紧密结合。
  
  第八条 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师资培训、教材编写、专题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 根据旅游业发展和行业、会员的需求,举办各类专项培训、专业论坛及展示活动。
  
  第十条 配合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旅游理论研究,开展旅游科研立项、成果评定和推广,推动旅游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配合旅游行政部门,开拓旅游人才市场,促进旅游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旅游人才市场配置的效率。
  
  第十二条 开展旅游业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三条 开展旅游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 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开发建设本会网页,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加入本会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旅游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旅游教育、培训等机构。
  
  第十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推荐意见,决定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
  
  (六)讨论通过本会管理办法;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四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六、七项的职权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旅游协会并国家旅游局审定。
  
  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国家旅游局推荐,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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