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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
【颁布时间】 2008-06-21
【实施时间】 2008-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6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告--公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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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服从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随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不得滞留不归。自由活动时,应向领队人员说明去向,并征得领队人员的同意;回程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团入境的,应当及时向领队报告。
  
  (十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规范个人行为,不得参加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得参加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十八)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做到个人举止文明,衣着和言谈得体。
  
  (十九)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要冷静处理,听从现场指挥,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及时与领队人员取得联系,并与当地或大陆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营救保护。如遇到突发疾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就近就医等相关措施;如遇到交通或其他事故时,应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报告领队和当地警方;如遇到人身、财产安全等意外情况时,应当及时报警。
  
  (二十)因组团社或其委托的接待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非合同约定付费项目,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组团社要求赔偿。
  
  (二十一)对组团社、领队或接待社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旅游者应当向海旅会和有关部门举报。
  
  (二十二)本注意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本注意事项由海旅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领队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对台政策;
  
  (二) 已与经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 已取得导游证。
  
  第三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领队人员业务等。
  
  经考核合格的领队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申请办理领队证。
  
  第四条 领队证由海旅会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及组团社,应定期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大陆赴台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
  
  (三)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告知,或提出劝导,并相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遇到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组团社报告;对旅游者不文明的言行举止,应予以提醒和劝阻;
  
  (四)不得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也不得为旅游者参与上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不得与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的其它管理事项,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旅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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