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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
【颁布时间】 2008-06-21
【实施时间】 2008-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6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告--公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简称海旅会)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配额总量,印制相应数量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并依据所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实际组团情况,将《名单表》委托有关省(市)旅游行政部门下达给组团社。
  
  第三条 海旅会统一印制《名单表》。《名单表》一式五联,分为:赴台湾地区边防检查专用联、返大陆边防检查专用联、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省级台办报备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第四条 组团社按照核定的赴台旅游人数安排组织赴台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名单表》中的空余部分要划斜线,不能留有空格。经审验后的《名单表》,不得变更和增添人员。
  
  第五条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赴台、返回大陆时及旅游团队返回大陆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报备、留存。
  
  第六条 《名单表》的审验工作委托有关省(市)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验专用章和授权人签字应报送海旅会备案。
  
  组团社赴台旅游专用印章和授权人签字应报所在省(市)旅游行政部门和同级台办备案,再由有关省(市)旅游行政部门汇总报送海旅会备案。
  
  第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旅会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旅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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