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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颁布时间】 2007-07-26
【实施时间】 2007-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7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三)请地方律协争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学术研究机构等参加研讨活动,为地方律师搭建业务拓展平台。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大事记。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为: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重要活动应安排速记,详尽记录业务研讨情况。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三十八条 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可申请按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律师培训课时,并颁发课时证明。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事先向全国律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全国律协。
  
  第六章 经费与公章管理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委员缴费、全国律协拨款、地方律协支持、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需要额外申请费用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将项目和经费预算报全国律协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可由全国律协财务部门代管,也可由委员会设专门帐户自行管理,但须接受全国律协监督,实行全国律协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双重监督。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经费管理实行年度自动结转。
  
  第四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全国律协统一制作,并由全国律协业务部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律师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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