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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非共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的精神,进一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市经济实力,现结合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手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劳动就业,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于加速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合条件。 充分认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差距,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步伐。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从总体上看,个体私营经济总量少、规模小、速度慢、水平低。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抓住机遇,放手发展,正确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实现总量和质量上的新突破。对个体私营经济,不限制发展速度和规模,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限制发展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比例、发展形势。要在发展上积极创造条件,在服务上提供方便,努力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把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增长点,运用多种形式,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通过共有企业改制,转化一块;按照股份制原则,混合一块;积极对外开放、搞活引进一块;立足西宁实际大力培养、发展一块。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着力于培养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水平高的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集团,实际规模经营,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领域发展,私营企业要力争高起点,高效益。 二、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范围、注册登记条件、经营方式,简化审批程序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外又规定外,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 除了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外,鼓励其他人员经本单位同意,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经营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专营、专卖商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生产方式。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租赁或者购买荒山荒地,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和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待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备案登记,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对经营的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减免有关费用。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自行规定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对申办科技型、外向型和生产加工型的私营企业,只要基本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核发《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加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完善经营机制 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参股,控股或者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允许个人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并参与收益分配。积极引导私营企业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者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就业的,按照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创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完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把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个体,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职工要依照《西宁市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