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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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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大力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地方经济
  
  外埠人员来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可以凭借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支持私营企与外商、港、澳、台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或者与发达地区企业开展横向联合。外埠人员来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参照《西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企业发展
  
  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大科技投入,引进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咨询企业。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等。允许将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为注册资金。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相互入股、参股、兼并、组建新企业。鼓励和支持创办私营科技企业。私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与国有科技企业同等待遇。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其档案。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或者科研成果,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以鉴定,合格者应发放证书。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科技和管理人员纳入正常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晋升、分别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转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按照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六、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个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西宁市各专业银行、市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开户、信贷、结算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房产、财产、土地使用权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市商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的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私营企业应该同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新办的独立核算而且财务制度健全较大生产型、科技型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购买新设备、新产品开发等扩大再生产的,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上缴的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贫困地区新开办的私营企业和为残疾人提供收入的私营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关部门要督促、帮助其建帐建制,加强和规范会计核算。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其合法发票作为消费凭证。对生产出口创汇产品的私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要符合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涉及土地的各项费用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场地,房屋等,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后,出租、转让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工商企业用闲置厂房开办各类市场,吸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场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获准使用的场地或者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者侵占,的确要拆迁的,应该妥善安置。个体经营的科技咨询、修理、服务、手工加工业,在符合环境和卫生要求下,经过批准可以利用家庭住所作为场地。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以及从业人员,在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一视同仁。
  
  本市菜市场进入城区规定市场经销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持《自产自销证》的,可以按照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凭证,除了原来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扣缴或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都是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其个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违反规定,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法律赔偿,并且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合法规和政策的行政性收费、罚款、集资和各种摊派。经过批准的各种收费,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对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和各种摊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抵制。对举报属实的“三乱”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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