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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31
【法规编号】 67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7/2007号法律,通过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OR/2008),并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广告及宣传物品之费用及税项
  
  一、於二零零八年度,民政总署不徵收有关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的牌照费。
  
  二、上款所指豁免不包括烟草广告及烟草商业资讯,以及放置在格兰披治大赛车跑道之广告。
  
  三、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之规定以及其他关於宣传及广告物品之张贴的一般或特别规定的遵守。
  
  四、按第一款规定豁免缴纳牌照费的宣传及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亦免缴纳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之《印花税规章》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以及《印花税总表》第三条所指的印花税。
  
  第十七条 
  
  职业税税额之扣减和豁免额之增加
  
  一、於二零零八年度,设立职业税税额之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率订定为百分之二十五。
  
  二、受课徵职业税之二零零八年度收益享有《职业税规章》第七条所指的税率附表内规定的豁免税额之增加优惠,其由$95,000.00(澳门币玖万伍仟圆整)改为$120,000.00(澳门币拾贰万圆整),而对於超出後者金额之收益,适用同一附表及条文所指之百分比。
  
  三、为遵守上款规定,雇主应根据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之《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雇员及散工进行同一规章第三十二条所指之就源扣缴之职业税税额扣减工作,并应每季以增加之豁免额为计算基础,扣除百分之二十五之纳税主体应缴税额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四、由於豁免税额之增加,《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及b)项所指的就源扣缴规定仅在下列情况方可作出:
  
  (一)散工,如其每日工资及其他可课税受益超出澳门币533.00(伍佰叁拾叁圆整);
  
  (二)雇员,如其每月收益超出澳门币13,333.00(壹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圆整)。
  
  五、上款的规定适用於二零零八年度最後一季扣除的金额,并应最迟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将之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六、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十条规定,应递交M/五格式收益申报书的纳税人之职业税税额扣除,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因而第一及第二款所规定之百分之二十五的扣减率及豁免额之增加亦应在同一《规章》第四十一条所指之徵收凭单中作适当的扣除。
  
  七、以上数款的规定不影响根据有关《规章》须作出的职业税递交或返还。
  
  第十八条 
  
  房屋税税额之扣减
  
  在二零零八年度设立房屋税之税额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税额定为$3,5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圆整),且将会依职权入账及应於由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核准之《房屋税规章》第九十二条所指的徵税凭单内作出相关的扣减。
  
  第十九条 
  
  所得补充税豁免额之增加
  
  受课徵所得补充税之二零零七年度收益享有由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之《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七条所指的税率附表内规定的豁免税额之增加优惠,其由$32,000.00(澳门币叁万贰仟圆整)改为$200,000.00(澳门币贰拾万圆整),而对於超出後者金额之收益,视乎所超出之金额所属级别,适用9%及12%之百分比税率。
  
  第二十条 
  
  税额扣减之期限
  
  在不妨碍本法律之每年期限制度的情况下,本法律所设立的税额扣减在结算权失效期满前适用,该期限根据所适用的规章且自税务优惠所涉及之年或年度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地租及租金之徵收以及退回之最低值
  
  於二零零八年度,应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之低於$100.00(澳门币壹佰圆整)之地租及租金之年金额不予以徵收,亦不退回总额低於此数之金额。
  
  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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