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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合同第八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由澳门大丰银行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BG06001784JE号银行担保提交。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为统一土地的法律制度,甲方接纳乙方无偿让与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总面积40(肆拾)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水手里,其上建有27号楼宇,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发出的第3562/19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9957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7587号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权: (1)面积21(贰拾壹)平方米,价值为$89,321.00(澳门币捌万玖仟叁佰贰拾壹元整),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9957号的“A”地块,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2)面积19(拾玖)平方米,价值为$19,000.00(澳门币壹万玖仟元整),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9957号的“B”地块,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2)以长期租借制度批给乙方上项第(1)分项所述的地块; 3)以长期租借制度批给乙方一幅面积14(拾肆)平方米,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以字母“A2”标示於上述地籍图中,价值为$59,547.00(澳门币伍万玖仟伍佰肆拾柒元整)的地块; 4)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登记面积48.60(肆拾捌点陆零)平方米,取整数後为49(肆拾玖)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烟草里,其上建有3号楼宇,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1”及“B1”标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5333号,其利用权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7588号的土地的批给; 5)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脱离上项所指土地,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3(叁)平方米,在上述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地籍图中以字母“B1”标示的地块归还给甲方,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2. 上款所指在上述地籍图中分别以字母“A”、“A1”及“A2”标示的地块,将以长期租借制度进行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81(捌拾壹)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5(伍)层高的楼宇,其用途及建筑面积如下: 1)住宅: 329平方米; 2)商业: 67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三条 款——利用权价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权价金总额为$34,360.00(澳门币叁万肆仟叁佰陆拾元整),其分配如下: 1)$19,513.00(澳门币壹万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整),为以字母“A1”标示於上述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地籍图中的地块经调整後的利用权价金; 2)$14,847.00(澳门币壹万肆仟捌佰肆拾柒元整),为以字母“A”及“A2”标示於上述地籍图中,现作让与及批给的地块的利用权价金总额。 2. 豁免乙方缴付上款2)项为“A”及“A2”地块订定的利用权价金。 3. 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全数一次过缴付第1款1)项订定的利用权价金。 4. 每年缴付的地租调整为$101.00(澳门币壹佰零壹元整)。 5. 不准时缴付地租,将按照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强制徵收。 第四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18(拾捌)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条款所订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获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款——合同溢价金 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乙方须向甲方全数一次过缴付合同溢价金$78,315.00(澳门币柒万捌仟 叁佰壹拾伍元整)。 第七条 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腾空在上述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地籍图中以字母“A”、“A1”、“A2”、“B”及“B1”标示的地块,并移走可能存在该等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