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08
【法规编号】 68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73/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位於澳门半岛惠爱街的土地以及另一幅位於澳门半岛惠爱街及塘巷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让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接上页]

  Maria Faria da Fonseca私人公证员事务所核实。
  
  十三、合同第九条款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12/2007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21860),其副本存档於该委员会的案卷内。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甲方接纳乙方让与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在拆卸其上建有惠爱街86号楼宇後的土地的所有权。该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4671/1994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及“A2”标示,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4册第22页第6166号及其完全所有权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125236G号。甲方还接纳乙方让与另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C1”、“C2”及“C3”标示,在拆卸其上建有惠爱街90号及塘巷19号楼宇後的土地合并而成的土地的所有权。该等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6册第30页背页第9125号和B35册第143页背页第13256号及其所有权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125387G及125242G号;
  
  (1)面积分别为30(叁拾)平方米及60(陆拾)平方米,总价值为$801,975.00(澳门币捌拾万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的“A1”及“C1”地块,将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2)面积分别为27(贰拾柒)、28(贰拾捌)及5(伍)平方米,总价值为$60,000.00(澳门币陆万元整) 的“A2”、“C2”及“C3”地块,将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2)以租赁制度批给乙方本条款上项第(1)分项所述的地块;
  
  3)以租赁制度批给乙方一幅面积80(捌拾)平方米,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以字母“B1”标示於上述地籍图中,价值为$712,866.00(澳门币柒拾壹万贰仟捌佰陆拾陆元整)的地块。
  
  2. 上款所述的地块,在上述地籍图中分别以字母“A1”、“B1”及“C1”标示,将合并及以租赁制度共同进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170(壹佰柒拾)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附有阁仔的7(柒)层高楼宇,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建筑面积为1,033平方米;
  
  2)商业: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
  
  2. 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验收时,上款所述的面积可作修改。
  
  第四条 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以下年租: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间,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为$4.00(澳门币肆元整),总金额为$680.00(澳门币陆佰捌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租金将按以下金额计算:
  
  (1)住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2)商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但不妨碍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的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4671/1994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B1”、“B2”、“B3”、“C1”、“C2”及“C3”标示的地块,并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2)根据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核准的第2006A025号街道准线图,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2”、“B2”、“B3”、“C2”及“C3”标示的地块上建造基础建设。
  
  第七条 款——土地上的剩余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来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经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须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点。
  
  3. 倘乙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除必须缴付由土地工务运输局监定人员按实际移走物料订定的赔偿外,并将科以下列罚款:
  
  首次违反:$20,000.00至 $50,000.00;
  
  第二次违反:$51,000.00至 $100,000.00;
  
  第三次违反:$101,000.00至 $200,000.00;
  
  违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