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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 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178,217.00(澳门币壹拾柒万捌仟贰佰壹拾柒元整)。 第十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提供保证金$680.00(澳门币陆佰捌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本条款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将在递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一条 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其条款获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保证金$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十二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三条 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八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将导致该幅无带任何负担及已被腾空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四条 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时,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当土地的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不履行第六条款订定的义务; 4)四次或以上重复不履行第七条款规定的义务; 5)违反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2. 本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五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六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