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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 决定,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以下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论它们是否源於本国领土: (a)列入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7/Part 2中者,如果国家认定它们有助於浓缩相关活动、後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 (b)未列入S/2006/814或S/2006/815号文件的其他任何物项,如果国家认定它们有助於浓缩相关活动、後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有助於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 (c)其他任何物项,如果国家认定它们有助於开展与原子能机构表示关切或认为悬而未决的其他议题相关的活动; 5. 决定,各国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列入S/2006/814和S/2006/815号文件、但上文第3(b)、3(c)或4(a)分段并未禁止向伊朗出口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时,应确保: (a)S/2006/814和S/2006/985号文件所列《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视情得到遵守; (b)它们获得核实所提供任何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使用,地点的权力,并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力; (c)它们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後的10天内通知委员会; (d)如为S/2006/814号文件所列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它们还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後的10天内通知原子能机构; 6. 决定,所有国家还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提供与提供、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上文第3和第4段明文禁止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相关的任何技术援助或训练、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并防止转让相关的金融资源或服务; 7. 决定,伊朗不应出口S/2006/814和S/2006/815号文件开列的任何物项,所有会员国都应禁止本国国民,或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伊朗采购此类物项,不论其是否源於伊朗领土; 8. 决定,伊朗应提供原子能机构要求提供的准入与合作,以便原子能机构能核实第2段所述活动已经暂停,解决原子能机构报告提出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并呼吁伊朗迅速批准《附加议定书》; 9. 决定,如果委员会事先逐案认定,此种物项或援助的供应、销售、转让或提供显然不会有助於伊朗发展技术,支持其扩散敏感核活动和支持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包括这些物项或援助是用於食品、农业、医疗或其他人道主义用途的,则不适用上面第3、4和6段规定的措施,但条件是: (a)提供这些物项或援助的合同中有适当的最终用户保证; (b)伊朗承诺不把这些物项用於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 10. 呼吁所有国家对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保持警惕,并为此决定所有国家都应将本决议附件(下文简称“附件”)指认的人,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与扩散有关的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包括通过参与采购上文第3段和第4段明文禁止并在其规定措施范围内的物项、货物、设备、材料和技术这样做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的情况通知委员会,除非这种旅行是为了从事与上文第3(b)(一)和(二)分段中的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 11. 强调上段的规定绝不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各国在执行上段规定时,应该考虑人道主义因素以及实现本决议目标的必要性,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 12. 决定,所有国家都应冻结於本决议通过之日及此後任何时间在本国境内,为附件指认的人或实体,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或实体,或代表他们或根据其指示行事的人,或由他们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如果而且当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将这些人或实体从附件中除名时,则应停止对它们适用本段的措施,还决定,所有国家都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的任何人或实体都不向这些人或实体,或使其受益,提供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13. 决定上文第12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於相关国家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a)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於支付食品、房租或房屋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专门用於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应收取的费用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後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