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先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得到了委员会的批准; (c)是司法、行政、仲裁留置或裁决的对象,在此情况下,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来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作出的,受益人或实体不是根据上文第10和12段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d)为与第3(b)(一)和(二)分段中规定的物项直接相关的活动所必需,且相关国家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14. 决定,各国可以允许将按上文第12段规定冻结的帐户的应计利息或其他收入,或在这些帐户必须遵守本决议规定之日前根据合同、协定或债务应该支付的款项,并入这些帐户,但条件是,任何此类利息、其他收入和付款都要遵守这些规定并被冻结; 15. 决定,上文第12段所列措施不应阻止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支付根据被列入名单前签订的合同应该支付的款项,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认定: (a)该合同与上文第3、4和6段所述任何被禁物项、材料、设备、货物、技术、援助、培训、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服务无关; (b)该项付款不是直接或间接付给根据上文第12段指认的人或实体; 且相关国家已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其进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为此目的批准解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打算,通知了委员会; 16. 决定,原子能机构向伊朗提供的或在其主持下向伊朗提供的技术合作,只能用於食品、农业、医药、安全或其他人道主义用途,或为与上文第3(b)(一)和(二)分段中规定的物项直接有关的项目所必需,但不得为上文第2段所述扩散敏感核活动提供此类技术合作; 17. 呼吁所有国家保持警惕并防止在本国境内或由本国国民在那些有助於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和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学科里,向伊朗国民提供专业授课和培训; 18. 决定根据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执行以下任务: (a)向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国家和生产上文第3和第4段所述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的国家索取关於它们为切实执行本决议第3、4、5、6、7、8、10和12段规定的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有用的任何其他信息; (b)向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索取关於原子能机构为切实执行本决议第16段规定措施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它认为在这方面有用的任何其他信息; (c)审查据称违反本决议第3、4、5、6、7、8、10和12段规定措施行为的信息,并采取适当行动; (d)审议要求给予上文第9、13和15段所述豁免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e)在必要时确定要为上文第3段之目的开列的其他物项、 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f)在必要时指认其他须遵守上文第10和12段规定措施的个人和实体; (g)在必要时颁布准则,协助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并在此类准则中规定,各国在可能时要提供信息,说明个人和(或)实体符合第10和第12段所列标准的理由,并提供进行辨识的有关信息; (h)至少每隔9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和本决议的执行 情况,并提交其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如何提高上文第3、4、5、6、7、8、10和12段规定措施的效力; 19. 决定,所有国家应在本决议通过後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为切实执行上文第3、4、5、6、7、8、10、12和17段采取的措施; 20. 表示深信,上文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 查地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於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强调国际社会愿积极致力寻求这一解决办法,鼓励伊朗按上文的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原子能机构重新接触,并强调此种接触将对伊朗有益; 21. 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支持下,谈判解决这一问题,鼓励伊朗考虑这些国家2006年6月提出的、经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认可的建议(S/2006/521),以期达成一项长期全面协定,以便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关系和开展合作,并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 22. 重申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权威,大力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并鼓励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不断作出专业和公正的努力,在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伊朗其他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强调原子能机构有必要继续开展工作,澄清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