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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及组织文献资料库,对有助审计署履行职责的刊物及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及分类,并保存於各种载体中,以及管理图书文献中心; (四)确保与传播媒介的联系,跟进拟公布的资料的制作及推广事宜; (五)确保审计署各种对内、对外报告的编辑、翻译、印刷及发布工作; (六)提供履行审计署职责所需的翻译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财政处 行政财政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确保有关人员聘任、甄选及管理的行政程序的执行,并持续更新有关的个人档案; (二)确保一般的文书处理工作,组织及持续更新总档案库及有关纪录; (三)管理财产,确保设施、设备及车辆的保存、保安及保养工作; (四)编制年度预算并确保按照公共会计的规定执行有关预算; (五)按现行法律规定组织及操作会计系统,并编制所需的报告及帐目; (六)确保物资的供应及管理,就审计署运作所需的财货及劳务的取得事宜组织和开展有关的招标及谘询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局 一、审计局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藉依法申报的帐目及其他依法获得的资料,对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审计对象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查核有关付款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对财政局提交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及年度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 (三)以专项审计的方式,就预算管理及财务运作效益方面对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审计对象进行查核及审计; (四)以“衡工量值式审计”的方式,就执行职务所达至经济效率及效益的合理性方面对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审计对象进行查核及审计; (五)研究、分析及推行用於改善审计工作的理论、技术及方法; (六)协助研究及订定年度活动计划,尤其是提交各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局的附属单位包括审计一厅、审计二厅、审计三厅以及研究及方法处。 三、审计局及其附属单位由一名局长领导及协调,局长由一名副局长辅助。 四、局长及副局长收取相应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表一第二栏所载的薪俸点的薪俸。 第十五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领导及协调审计局的整体工作; (二)行使审计长授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在局长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 第十七条 各审计厅的职权 一、根据财政局提交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审计对象所提交的财务报告,各审计厅具职权: (一)要求审计对象的领导或其他人员作出解释及提供适当的资料; (二)要求审计对象提交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申报书、决算、财务报告、审计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公共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翻查审计对象的所有簿册、文件或纪录,并可将之摘录,且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四)获取审计对象的人员所管有的所有纪录、簿册、凭单及文件,以及关於现金、收据、印花、证券、物料或政府任何其他财产的所有资料,但仅可保留至完成有关分析为止。 二、各审计厅尚具有下列职权: (一)经分析财务审计的结果後,向审计长提出有依据的建议,以获批准对有关审计对象进行预算管理及财务运作效益方面的专项审计; (二)以审计项目的结果为基础,并从节约、效率及效益的层面,向审计长提出建议,以获批准对审计对象进行有关适时程度、公共资源的投入与工作成果之间的关系方面的“衡工量值式审计”。 三、为进行上款所指的“衡工量值式审计”,各审计厅须: (一)查核审计对象有否采取合适的措施为政策的施行寻求若干方案,并从中进行监别、遴选及调查; (二)查核审计对象有否就既定政策厘定目标;为施行政策而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既定的目标,以及是否由具适当能力的人员执行;给予人员的指示是否与目标及决定相配合,以及有关人员是否明了该等指引; (三)查核审计对象的各政策目标与施行政策所采取的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或潜在冲突; (四)查核审计对象将政策目标付诸实行的效益及程度,以及有否审慎评估各方案的成本效益及其他重要因素,尤其在成本变动时有否再次评估该等方案。 |